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3、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4、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登记结婚;
2、本市户籍;
3、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共同向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申请人违法生育的;
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构
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